近日,有媒體報道稱,一些景區存在私自拍攝游客照片并掛墻售賣的情況。這種做法引發了社會的關注和爭議,有人認為這是侵犯了個人隱私權和肖像權的行為,但同時也有人對其是否合法提出了疑問。
在目前的法律法規中,個人隱私權和肖像權都受到了保護。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公民的姓名、肖像、隱私等個人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處理、傳輸、披露公民個人信息;同時,民法典中還明確規定,未經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他人肖像。
根據以上規定,如果景區在未經游客允許的情況下私自拍攝并掛墻售賣游客的照片,可能涉嫌侵犯游客的個人隱私權和肖像權,屬于違法行為。
需要指出的是,具體情況還需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來進行綜合判斷。例如,在某些情況下,景區可能會與游客簽訂了相關的合同或者告知了游客拍照并掛墻售賣的行為,這樣一來,游客在進入景區時就已經明確知曉并同意了景區的行為,那么這種行為可能會得到法律上的認可。
同時也要考慮到公共場所的特殊性。景區作為公共場所,其經營主體可能會主張根據公共利益和管理需要,對景區進行監控和拍攝,但在這種情況下,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和必要原則,并且不得超出合理范圍,以便保護游客的隱私權和肖像權。
景區私自拍攝游客照片并掛墻售賣的行為,在未經游客允許的情況下,可能涉嫌侵犯游客的個人隱私權和肖像權,是不合法的。然而,在特定情況下,如果游客明確知曉并同意景區進行該行為,或者景區遵循合法、正當和必要原則,并不超出合理范圍,那么這種行為可能會符合法律規定。在維護個人權益的同時,我們也應當從法律的角度加強對景區拍攝行為的監管和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