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南寧市賓陽縣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砍伐林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經法院審理盧某在未辦的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雇人砍伐自家種植的林木,導致生態環境遭到破壞。
也許還有很大一部人無法理解,有些村民種樹就是為了賺錢,他們在種樹的時候國家沒有補貼,成長過程中也沒有人去告訴他們不能砍樹,時候要承擔法律后果。根據《民法典》第240條的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換句話說,自己的東西,原則來說自己有自由處分的權利。
廣西該男子被判刑關鍵是沒有采伐許可證,同時砍伐數量大,17畝林地、70多方木材!其實普通老百姓砍伐自己房前屋后的個把樹木,是不構成犯罪的。
文中提到了這段內容,遇到別的法就得讓步。那種樹的積極性在哪呢?你可以土地收歸國有,然后集體種樹,或者國家種樹。現在這種情況就是寧愿荒蕪,也沒人有種樹的積極性,因為種了你根本就沒有處置權。合理的應該是國家出錢種的樹,屬于原生態林,重大河流沿線的水土保護林,國家可以給相關土地所有者合理的經濟補償,這樣的樹不私自砍伐,而要審批合理間伐,對于一般的荒坡自留地上種的經濟林,可以由鄉鎮級相關部門審批發放砍伐,不能無理阻撓,故意不發放相關證明,平時村級干部也要把相關的國家政策規定,給村名宣傳告知。
量刑是不是過重?畢竟是自家的林子,不懂法不知法,林業部門上門普法、幫著辦證就可以了,何必一罰了之,誰以后還會主動種樹?